1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参与起草本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,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。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。 2.协调全市民族关系,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、互助合作。处理波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。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。 3.会同有关部门研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政策和措施,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、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。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、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。 4.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。 5.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工作。 6.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,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,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。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7.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,引导宗教在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,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、违法活动。 8.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。 9.指导县区民族、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,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、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。 10.引导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,指导各爱国宗教团体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,支持各宗教团体依法办好教务和社会事务。 11.协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,处理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12.承办省民委(宗教局)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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